目錄
文 | 陳衍任 顧問,來源
你或許聽過,不論你是不是上班族,都應該試著把自己活成一間公司。就像管理一間公司一樣,經營你的人生。但是在網路世界裡,努力斜槓、認真打拚的你,看在國稅局眼中,很可能早已是一間公司!
團購主也要繳稅?
亞倫是我在跑步社認識的朋友,年紀和我相仿。每週到了要訓練跑步的晚上,他總是精神飽滿地前來,絲毫沒有白天工作的疲憊感。但幾個月前,在一次課前熱身時,我發現亞倫有些無精打采,步伐略顯沉重。
我趁著休息時,上前詢問他的狀況,才知道,這兩年來,他藉由臉書(facebook)等網路直播平台,開團代購全台各大飯店、渡假村的住宿券及門票。在疫情解封後,亞倫每個月的銷售額都超過40萬元。
然而,亞倫在網路上開團代購的行為,卻遭人檢舉涉嫌逃漏稅。國稅局隨後通知亞倫配合調查,並認定亞倫在網路上開團代購的行為應繳納營業稅。由於亞倫每個月的銷售額都超過20萬元,已達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標準。但亞倫既未辦理稅籍登記,也未開立統一發票。國稅局因而對亞倫補徵稅款50萬元,同時就亞倫所漏稅額,裁處一倍的罰鍰50萬元。
「我只是偶爾在臉書上發起團購,再向飯店爭取較優惠的折扣而已啊!」亞倫的眉頭深鎖,一臉不解地看著我。
事實上,營業稅法上有關營業人的資格認定,並非單獨觀察有無形式上的稅籍登記,或有無事業組織而定;而是著重其表現於外的行為。亦即,凡是從事勞務或貨物「銷售行為」的權利主體,均屬營業稅法上的「營業人」。其中「銷售行為」是指持續性的出賣行為。所謂的「持續性」,雖然不要求時間上的連續性,但仍以「在一段密集時間內,反覆多次為出賣行為」為必要。至於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,則與營業人的資格認定無關。
我小心翼翼地挑選措辭,委婉地告訴亞倫:「從你的交易數量及頻率來看,國稅局應該是認為,你的行為已經構成經常性且持續從事住宿券的銷售,符合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。換句話說,你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營業稅!」
「但我和一般網路商店或網路拍賣的經營者完全不同。他們是大量買進商品後,再以較高價格轉售,以賺取價差。而我,只是單純將團員委託代購的商品,先買進,再轉交給團員,我沒有要銷售商品給他們!」
「說穿了,我只是代收轉付!」
稅法上的代收轉付,有它的規矩!
事實上,在現行法中確實容許營業人代收轉付。只是,在合法代收轉付的情況,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的款項,在收取與轉付之間必須沒有差額。其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上,買受人欄位應載明為「委託人」,因而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。唯有符合上述條件,營業人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,並免列入銷售額。
然而在本案中,亞倫卻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住宿券,飯店業者也是以亞倫購買的整批票券彙開統一發票。縱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,如為受託購買,也可以在備註欄註記委託人姓名或相關資料,而非將代收轉付的軌跡完全省略掉。
「簡單講,稅法上的代收轉付,有它一定的規矩!」
「問題是,我每件只收取30元的票券處理費,根本沒賺那麼多。國稅局卻以我向飯店業者購買的票券金額同額計算,認定我漏報銷售金額1,000萬元,同時又裁罰一倍,這也太誇張了吧!」
依據目前稽徵實務,當國稅局查獲營業人漏進漏銷時,通常情況下,國稅局會先請營業人提供本案進貨與銷貨的所有物流與金流。只有當國稅局無法確實掌握營業人的漏銷金額,僅查得其漏進金額時,才會以查得的漏進金額核定營業人漏報的銷售額,並據以補稅及處罰。
「國稅局有發函請你提供相關資料嗎?」
「是有啦,但我不想提供,因為那些資料涉及我個人及買家們的隱私啊!」
應注意的是,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處分的要件事實,雖然依法負有客觀舉證責任,但有關課稅的要件事實,通常發生在納稅義務人管領支配的範圍,如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全盤掌握,確實有其困難。因此,司法院大法官才會認為,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的目的,納稅義務人就其所掌握及管領的課稅資料負有協力義務(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)。
當納稅義務人未能履行協力義務時,一般認為,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構成要件的證明程度即可減輕。此時,在證據評價上,即可能對當事人較為不利。
「你應該主動配合調查,積極提出對你有利的事證。有關課稅資料的隱私問題,稅捐稽徵人員依法會保守祕密!」
亞倫聽完我的話,沉默了片刻,隨即轉身離開,又繼續專注下一個練跑行程。
我感覺到他的眼神中還有一絲猶豫與掙扎,彷彿還有一些心結沒有被解開。
延伸閱讀:面對公司稅務困境,建立公司治理意識才能有效避免風險!
作 者 :
出版社:商周出版